清償借款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字,109年度,885號
NHEV,109,湖小,885,2020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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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湖小字第88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俐伃  
被   告 吳明謀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3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捌仟陸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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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