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字,109年度,767號
NHEV,109,湖小,767,2020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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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小字第767號
原   告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寶水 
訴訟代理人 李凱如 
被   告 光威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宇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此 於小額訴訟程序亦有其適用,同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 第2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28 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諭知(裁定)命其應於同年6 月28日前 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逾期即駁回訴訟。然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庭詢問簡答表存卷可以證明,是以本件原告 之訴自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 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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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威數位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數位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