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字,109年度,671號
NHEV,109,湖小,671,202007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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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小字第6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彬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5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044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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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