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小字第62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WATANABE KENICHI即渡邊健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 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訴 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 第2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在台居留地址為臺北市信義區,有中華民國居留證 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應以此居所,視為其住所,故本件 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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