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訴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建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柏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9 年5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萬陸仟肆佰陸拾伍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盈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