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等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訴字,108年度,15號
NHEV,108,湖訴,15,202007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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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訴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建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柏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9 年5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萬陸仟肆佰陸拾伍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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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