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等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08年度,368號
NHEV,108,湖簡,368,202007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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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簡字第3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方友香 

訴訟代理人 魏千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黃貴美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9 年3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1,108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8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
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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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