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簡字第1750號
原 告 鐘麗霞
訴訟代理人 劉政杰律師
複代理人 徐甄儀
被 告 鴻煬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羿君即陳承永
被 告 李美美
被 告 陳威君即陳紀烽
訴訟代理人 陳竑羽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9 月4 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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