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08年度,1750號
NHEV,108,湖簡,1750,202007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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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簡字第1750號
原   告  鐘麗霞
訴訟代理人  劉政杰律師
複代理人   徐甄儀
被   告  鴻煬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羿君即陳承永

被   告  李美美


被   告  陳威君即陳紀烽

訴訟代理人  陳竑羽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9 月4 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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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煬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