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聲字,109年度,104號
CLEV,109,壢簡聲,104,2020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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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聲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百年大鎮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智傳 


相 對 人 東盟綠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力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 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 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及第29 條至第31條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 事件法第66條、第5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二、經查,相對人東盟綠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於台北市中山區 ,相對人兼東盟綠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簡力謙 之最後住所則設於臺北市士林區,有戶籍資料及股份有限公 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故參酌首揭說明,本件聲請應由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聲請人之聲請,移送該管轄法院 。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廖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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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盟綠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綠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