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9年度,566號
CLEV,109,壢簡,566,2020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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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壢簡字第56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何彥臻 
被   告 幸冠伶即柯幸秋香


      柯勇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萬1,909 元,及自民 國94年3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94年4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66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被告幸冠伶前邀同被告柯勇雄為連帶保證人,於92年5 月16 日向訴外人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東企 銀)借款新臺幣(下同)20 萬元,並簽立授信約定書(下 稱系爭契約),約定借款期間自92年5 月16日起至97年5月1 6 日止,以每月為1 期,共分60期,應按期於每月16日平均 攤還本息,並約定借款利息計付利率為週年利率15 %,如 有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本息,全部債務視為到期,並應 給付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 個月部 分,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嗣訴外人 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將上開債權轉讓予原告。詎被告未依約 清償,依前揭約定,就未清償之債務,視為債務全部到期,



被告尚積欠本金15萬1,909 元,及按上開約定計付之利息及 違約金,而被告柯勇雄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之責。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系爭契約 、本票、債權讓與證明書、分期攤還表、公告報紙及戶籍謄 本等件為證。是依上開證據調查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 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 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 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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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