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9年度,402號
CLEV,109,壢簡,402,2020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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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壢簡字第40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江宏平 
被   告 夏凌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09 年6 月18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8,254 元,及其中新臺幣199,000 元自民國106 年2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7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2,210 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原聲明:被 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9,454 元及自民國106 年2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75計算之利息。嗣於 訴訟繫屬中變更聲明如後述聲明所示(本院卷第21頁反面) 。經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上開規定,應予准 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93年8 月13日簽訂信用卡使用契約,約定 被告可持卡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 前清償其消費款。詎被告未依約繳款,截至106 年2 月12日 止,尚欠208,254 元未清償(含本金199,000 元及利息,下 稱系爭款項),經原告催討仍不予理會。為此,爰依兩造契 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二、被告則以:伊申辦之上開信用卡遭他人盜刷,伊並未消費系 爭款項等語,以資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三、原告主張被告向其請領信用卡,依約被告得持卡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並應繳付消費款項,且該信用卡截至106 年2 月12 日止,已消費系爭款項卻未清償等情,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 符之信用卡申請書及契約書、信用卡帳單等件為證,且為被 告所不爭執,堪信原告前開主張為真實。




四、按民法第474 條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 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 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負金錢 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義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借貸之標的者 ,亦成立消費借貸」。第478 條前段規定:「借用人應於約 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當 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 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亦有明文。又上開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約 定條款第6 條約定:「……持卡人之信用卡屬於貴行之財產 ,持卡人應妥善保管及使用信用卡。持卡人應親自使用信用 卡,不得以任何方式將信用卡或其卡片上資料交付或授權他 人使用。……持卡人違反第二項至第四項約定致生之應付帳 款者,亦應對之負清償責任」。被告固辯稱其申辦之信用卡 係遭他人盜刷而消費系爭款項云云,惟被告於本院言詞辯論 期日自陳:伊確實有申辦此信用卡,但伊未使用該信用卡, 當時是一個代辦公司,跟伊說只要伊提供信用卡、證件就可 以辦理,他說為了證明伊信用良好,伊必須要提出信用卡給 他等語(本院卷第21頁反面)。顯見被告係自行將信用卡交 付他人,依前揭契約條款第6 條約定,縱系爭款項並非被告 所消費,被告仍應就其交付他人信用卡致生之系爭款項,負 清償責任。況被告所稱信用卡遭盜刷乙事,經臺灣桃園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29748 號作成不起訴處分, 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以107 年度上聲議字第1635號駁回再議 確定,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宗核閱卷內事證,相互勾稽 訴外人古奕如及被告之陳述、被告簽立之長期循環信用優惠 轉換委託契約書、LINE對託紀錄、手機訊息翻拍畫面、古奕 如匯款至被告申辦之臺灣銀行帳戶之存摺交易明細等證據, 益徵被告交付信用卡予古奕如後,古奕如如何使用信用卡乙 節,被告並非毫不知情。被告空言系爭款項係遭人盜刷,卻 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其所述為真,所辯顯無足採。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兩造間契約及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職權宣告 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就訴訟費用額爰 諭知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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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