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壢簡字第389號
原 告 快樂敦煌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梁東超
訴訟代理人 夏中興
被 告 謝文武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於民國109年7月14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萬7,160 元,及自民國 109 年1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
二、訴訟費用1,220 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亦規定甚明。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原為:被 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1萬8,782 元予原告,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語,復於 於109 年7 月14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減縮聲明為:被告 應給付原告11萬7,160 元,及自支付命令(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語(見本院卷 第25頁反面),原告上開所為,經核與前揭規定相符,自應 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為快樂敦煌公寓大廈(下稱系爭大廈 )門牌號碼宜蘭縣○○鎮○○路○段000 號1 樓以及宜蘭縣 ○○鎮○○路○段000 號1 樓之區分所有權人,迄至108 年 10月止,被告已積欠管理費共計11萬7,160 元未繳,原告爰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 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11萬7,160 元,及自支付命令 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二、被告則以:對於原告主張宜蘭縣○○鎮○○路○段000 號1 樓所積欠的管理費金額部分伊沒有意見,但就宜蘭縣○○鎮 ○○路○段000 號1 樓所積欠管理費部分,因該屋已經租人 ,承租人向伊表示有繳納管理費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 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 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 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2 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 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 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為系爭大廈門牌號碼宜蘭縣○○鎮○○路○段 000 號1 樓以及宜蘭縣○○鎮○○路○段000 號1 樓之區分 所有權人,迄至108 年10月止,總計之管理費用額為11萬7, 160 元管理費等情,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催繳函為證, 復為被告到庭後所不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1 項前 段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 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被告抗辯就門牌號碼宜 蘭縣○○鎮○○路○段000 號1 樓部分之管理費,已經繳納 云云,自應由被告就已繳納之有利事實負舉證責任。然就此 部分被告亦自陳因承租人未將繳納管理費的單據給伊,沒有 證據可以提供等語(見本院卷第26頁),被告既無法提出繳 納管理費之收據,則其上開辯解即難採憑。從而,原告依公 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請求被告等人分別為如附表所示之 給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㈢ 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 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 條第1 項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對被告請求給付之各期 管理費,係有確定期限,被告迄未給付,則自給付期限屆滿 時起負遲延責任,而原告僅請求自支付命令送達被告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核屬其處分權之行 使,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請求被告 給付原告11萬7,160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9 年 1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核均 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贅述,附此敘明。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職權確定訴訟
費用額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