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救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彭品瑤
代 理 人 林殷佐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相 對 人 彭李秉正
上列聲請人因與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 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 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 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 109 年度壢簡字第959 號),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聲請扶助獲准等情,業據提出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人資歷審查詢問表及專用委任狀等件以 為釋明,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核其訴訟非 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法律 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季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