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小字第969號
原 告 許毓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詩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張芝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