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壢小字第70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邱碧慶
被 告 葉秀婷
被 告 葉佳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2,04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桃園縣○○市○○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交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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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積欠本金金額│利息計算起迄時間│利息利率│違約金計算起迄期間及利率│
│ (新臺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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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46 元 │自108 年7 月1 日│1.15% │自108 年8 月2 日起至清償│
│ │起至108 年12月5 │ │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
│ │日止 │ │,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
│ ├────────┼────┤過6 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
│ │自108 年12月6 日│2.15% │%計算。 │
│ │至清償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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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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