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09年度,551號
CLEV,109,壢小,551,2020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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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壢小字第551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張漢明 
被   告 郭滿洪  遷出國外,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2,936元,及其中49,000元 自民國92年7 月4 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 %計算之利息,暨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三、民事訴訟法第471 條第1 項:(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 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 ,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 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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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