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保險小字,109年度,334號
CLEV,109,壢保險小,334,2020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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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保險小字第334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張孝舟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陳玉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芝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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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