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08年度,2191號
CLEV,108,壢小,2191,202007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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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小字第2191號
原   告 馮翊滕 
被   告 國泰世紀產物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訴訟代理人 張語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29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3 頁第31行關於「應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應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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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紀產物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紀產物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壢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