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9年度,1432號
SJEV,109,重簡,1432,2020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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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1432號
原   告 台灣華誠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欣蘭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曾育嘉即雅各屋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29,150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8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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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華誠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