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9年度,1242號
SJEV,109,重簡,1242,2020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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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1242號
 
原   告 沈忠聖 

被   告 毛玉櫻 
訴訟代理人 李宜光律師
      王藹芸律師
被   告 廖俊隆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住所地分別在新 北市○○區○○街000號8樓、臺北市○○○路0段000巷0○0 號,票據付款地在台北市○○○路○段000號,依民事訴訟 法第1條第1項、第13條、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 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且本件原告起訴狀即已記載上開 應由共同管轄法院管轄之意旨,並書「謹狀臺灣台北地方法 院民事庭」,恐係誤投本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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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