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1197號
原 告 周煥智即天甲創藝刺繡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陳傑鴻律師
原告與被告鄭漢良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72,7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