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9年度,1046號
SJEV,109,重簡,1046,202007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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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重簡字第104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張秋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款等事件,於民國109年7月7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貳仟叁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捌仟叁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貳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拾玖萬伍仟壹佰肆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於民國93年9月30日向原告申請信用 卡(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使用,依約被告得於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但所生應負帳款應於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 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如未依約繳納,應 以年息20%計算遲延利息,另因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自 104年9月1日起,利息依年息15﹪計算,詎被告自94年6月20 日起即未依約清償信用卡消費款,尚積欠新台幣(下同) 52,346元(內含本金48,345元、利息4,001元)未付。被告 復於93年10月11日向原告申請信用貸款,核發額度為 1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息15.99%計算利息,依約應按期 於每月二日前付款,詎被告申辦貸款後即未依約清償借款, 截至94年9月23日止,被告尚積欠借款142,800元及自94年9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99%計算之利息未付,迭 催未理等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信用



貸款借據暨約定書及客戶帳務查詢表各1件為證。被告經合 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 院審酌,經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應認為 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信用卡使用契約及消費借貸等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均有 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 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品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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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