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9年度,2103號
SJEV,109,重小,2103,2020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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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小字第2103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宋源峻
被   告 萬竑企業有限公司

清算人即
法定代理人 張家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簽立之租賃契約書,請求被告給付租金, 而該契約書第15條已約定,出租人及承租人雙方同意有關本 契約之紛爭均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足見 兩造已有合意管轄之約定。依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於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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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竑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竑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