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9年度,2059號
SJEV,109,重小,2059,2020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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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小字第2059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李仲豪 


被   告 陳長榮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基隆市○○區○○里0鄰○○路0○0號 ,有其戶籍資料附卷可按,且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 係為本件之請求,其侵權行為地係在新北市○○區○○路○ 段00號前,復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 聯單存卷可稽,均非本院所轄,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及 同法第15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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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