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8年度,870號
SJEV,108,重簡,870,202007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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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870號
上 訴 人 陳識元
     

被 上訴人 蕭宏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32,5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36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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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