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870號
上 訴 人 陳識元
被 上訴人 蕭宏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32,5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36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