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易字第454號
聲 請 人
即上訴人 吳意(即吳良才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聲請人因與周家榮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08年10月9日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 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所謂顯然 錯誤者,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 而言。是以法院基於證據資料所為之判斷,即非顯然錯誤, 不屬於裁定更正之範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前開判決附表五「各共有人相互補償金額表」 未備註受補部分之金額得依土地稅法第5條第1項扣減為由, 聲請裁定更正云云。核與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 錯誤之情形無涉,不屬於裁定更正之範疇,聲請更正,於法 無據,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曾部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兆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