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9年度,134號
CTDV,109,司催,134,2020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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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蔡怡雯即蔡阿新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台端提出為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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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