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3095號
聲 請 人 李信雄
聲 請 人 李岳峰
聲 請 人 李佳叡
聲 請 人 李岳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楷茵(原名:陳美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提示日之年月日(依票據法第124 條
準用第66條第1 項、第97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本票未記
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