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2220號
TYDV,109,司票,2220,202006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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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220號
聲 請 人 謝軍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桓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意康間請求本票
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提示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
  票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
  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另依票據法第124 條
  準用第66條第1 項、第97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本票未記
  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聲請人雖具
  狀表明不請求利息,仍須表明提示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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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桓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