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2462號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明達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所受讓債務人原持用安泰銀行信用卡未納帳款債
權,其中關於「延滯第一個月計收延滯金壹佰伍拾元,延滯
第二個月計收延滯金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至第六個月,計
收延滯金陸佰元」之性質、依據及本件請求之確定數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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