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智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宛霞
黃梅雪
陳嵩州
夏志雄
蔡宗昇
林建一
楊孝武
施閔強
前八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黃福雄律師
洪郁棻律師
王吟吏律師
被 告 劉尚根
蔡金保
前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黃福雄律師
洪郁棻律師
謝承運律師
告 訴 人 頎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非艱
告訴代理人 陳佩貞律師
蔡毓貞律師
劉昱劭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營業秘密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
字第14438號、105年度偵字第22514號、107年度偵字第895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林育弘技術審查官於本院一○八年度智訴字第二號違反營業秘密等案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 由
一、按:
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法院於必要時,得命技 術審查官執行下列職務: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 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二 、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 陳述。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㈡、又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規定: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 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 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二、經查,本院審理108年度智訴字第2號被告李宛霞等人違反營 業秘密等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並經智慧財 產法院指派林育弘技術審查官協助等情,有智慧財產法院民 國109年1月17日智院維109技協1字第1090000215號函可佐( 智訴一卷185、215頁)。揆諸上開說明,裁定由林育弘技術 審查官於本院108年度智訴字第2號違反營業秘密等案件,執 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所定職務。
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吟
法 官 李貞瑩
法 官 洪碩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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