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599號
抗 告 人 心拓原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汝淇
代 理 人 陳冠甫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灣葡萄子傳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
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
全字第142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 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又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 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 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 假扣押之原因,依同法第523條之規定,係指日後有不能強 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或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之情形,如 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 將成為無資力之狀態,或將移住遠地、逃匿無蹤、隱匿財產 等。是債權人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提出可使法院信 其主張為真之證據釋明之,必待釋明有所不足,而債權人陳 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不足,始得准為假扣押;若債權人未釋 明假扣押之原因,即不符假扣押之要件。
二、抗告人於原法院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伊為YOUTUBE平台之 創作者,相對人為多頻道聯播網公司,伊先後於民國107年4 月1日、108年7月15日與相對人簽訂視頻網路授權傳播獨家 合作協定(下稱系爭契約),約定相對人於分得YOUTUBE平 台廣告收益後,應按約定比例給付收益款予伊。詎相對人於 108年年中即未依約給付,計欠收益款及律師費新臺幣(下 同)127萬5,764元。又相對人係以僑外資型態在我國成立之 公司,其董、監事均為資本額105萬元單一法人代表之馬來 西亞葡萄子娛樂製作有限公司(即PRODIGEE EVENTAINMENT SDN. BHD.,下稱馬來西亞葡萄子娛樂公司),又PRODIGEE MEDIA SDN. BHD.為馬來西亞葡萄子娛樂公司及PRODIGEE FI LM SDN. BHD.之主要控制公司;PRODIGEE MEDIA SDN. BHD. 之50萬股股份為WEB TV ASIA INTERNATION SDN. BHD.所持 有。故相對人與上開境外控制公司間財務結構有實質上之牽
連。而上開境外控制公司之資產負表均為負值,亦無固定資 產,致相對人將成為無資力之狀態,且其資產與伊之債權相 差懸殊,為恐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伊願供 擔保,請准對相對人財產於127萬5,764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原裁定以抗告人未釋明假扣押之原因為由,駁回抗告人聲 請,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准予假扣押 等語。
三、經查:
㈠抗告人以前揭事由,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相對 人給付127萬5,764元本息,經原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404 號審理在案乙節,業據提出民事起訴狀、系爭契約、對帳單 、律師費收據及民事聲明減縮聲請狀為證(見原法院卷第31 頁至第65頁),堪認已就本件假扣押之請求為釋明。 ㈡至於就假扣押之原因,抗告人主張:相對人境外控制公司之 資產負債表均為負值,且無固定資產,而相對人與其境外控 制公司間財務結構有實質上之牽連,致相對人資產與伊之債 權相差懸殊,恐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云云, 固提出公司變更登記表、馬來西亞商會註冊資料為憑(見原 法院卷第67頁至第127頁),惟上開證據僅堪認相對人係以 馬來西亞僑外資核准設立,其法人股東為馬來西亞葡萄子娛 樂公司,及馬來西亞葡萄子娛樂公司資產負債之狀況(見原 法院卷第125頁),尚無從據此釋明相對人因與馬來西亞葡 萄子娛樂公司、PRODIGEE MEDIA SDN. BHD.、PRODIGEE FILM SDN. BHD.、WEB TV ASIA INTERNATION SDN. BHD.間 財務結構有實質上之牽連,將使相對人將成為無資力之狀態 ,或其資產與抗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而有難以清償債務之情 形。抗告人復未提出其他證據以供釋明其對相對人有將來有 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有假扣押之必要,縱抗告 人陳明願供擔保,仍不得認該擔保已補釋明之欠缺。應認無 保全假扣押之必要,原法院駁回抗告人之假扣押聲請,核無 不合。抗告意旨仍執陳詞,指摘原裁定此部分不當,聲明廢 棄,不能認有理由。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楊雅清
法 官 賴劍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