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856號
聲 請 人 黃朝安即財團法人新北市新店區太平宮之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新北市新店區太平宮捐助暨組織章
程,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109 年5 月17日第9 屆第1 次會議會議紀錄之出席人員簽到
簿。
二、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請勿加蓋騎縫章跟財
團法人大小章)
三、經主管機關核備之准予變更備查函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