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5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茂詮餐飲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揚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多俐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底具狀人應蓋公司大小章或提出委任狀。
二、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三、聲請狀記載相對人姓名與所提出通話記錄相對人姓名不同,
應陳報正確之相對人姓名併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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