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行執字第18號
聲 請 人 陸軍航空第六○二旅
代 表 人 孫序華 通訊處:臺中新社郵政90796號信箱
訴訟代理人 戚閔茹 通訊處:臺中新社郵政90796號信箱
債 務 人 吳家佑
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執行程序,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視執行機關為法院或 行政機關而分別準用強制執行法或行政執行法之規定。」「 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行政訴訟法第306 條第2 項、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 1 項及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執行債權人聲請行政法院執 行,應準用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及第2 項之規定,由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應為執行行為地管轄,如應執行之標 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則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 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 規定:「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 事訴訟法之規定。」另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定有明 文。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函調債務人吳家佑之勞工保險等資料,聲請 就債務人名下之上開財產予以強制執行。經查,經本院函調 債務人之勞工保險資料,查得債務人目前無投保勞工保險一 節,有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單附卷可稽。且依聲請 人所檢附之債務人吳家佑108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之記載均為空白,自 無從確定本件應受執行之標的物係於本院之管轄範圍內;另
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吳家佑之戶籍所在地係南投縣○○市 ○○路000 號;居所地係南投縣○○鎮○○里○○路000 ○ 0 號,非本院管轄區域範圍,此分別有債務人之108 年度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 單、個人戶籍資料查詢清單及行政強制執行聲請狀可稽。揆 諸首揭說明,應以債務人之住所地定其管轄法院,本件應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於法自有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韻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