償還公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9年度,36號
TCDA,109,簡,36,2020052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36號
原   告 海軍一四六艦隊

代 表 人 邱俊榮 
訴訟代理人 張貝君 
訴訟代理人 陳尚偉 
訴訟代理人 許家嘉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黃季為、胡恩榕間償還公費事件,提起行政訴
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升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