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2813號
TYDV,109,司票,2813,202005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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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813號
聲 請 人 李坤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解如珮林朝園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相對人林朝園正確之姓名。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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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