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761號聲 請 人 呂學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碩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碩晟建設有限公司)、李太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各本票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