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3538號
TYDV,109,司促,13538,20200531,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3538號
債 權 人 莊丁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威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縮減請求之利率(逾法定利率百分之二十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