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8年度,3795號
TPHM,108,上訴,3795,2020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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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訴字第37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琨鈦
000000000 徐守宏 0000000000
戴耀斌 0000000000
共同選任辯護趙元昊律師
洪鈴喻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
院108年度訴字第296號,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856號、108年度偵
字第1951號、108年度偵字第195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徐琨鈦徐守宏戴耀斌均明知愷他命(Ketamine)、硝甲 西泮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3 款所列之第三級 毒品,非經許可不得製造、販賣及持有純質淨重逾20公克。 徐琨鈦為圖得製造愷他命所得利益,受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成年男子「黃奕豪」、綽號「L」及「M」之邀,謀議製造愷 他命,並交由「黃奕豪」、「L」、「M」成年男子販賣,因 與其等基於製造愷他命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07年5、6 月間 起,與「黃奕豪」密切連繫製毒事宜,徐琨鈦並向不知情之 徐谹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經原審判 處有期徒刑2年,提起上訴,嗣於本院審理中撤回上訴確定 )借得位於新北市○○區○○路0 段0 號之透天厝作為製毒場所 後,「黃奕豪」即自107 年10月起,隨即陸續將製造毒品所 需之工具交由徐琨鈦運置上址,並同時交付BQ牌行動電話2 支(門號、序號均不詳),供作連繫製毒所用。徐琨鈦因人 手不足,且對製造愷他命方法不熟稔,遂於108年1 月間, 邀同其弟徐守宏和分別於泰國及獄中習得製造愷他命方法之 戴耀斌參與製造愷他命,徐琨鈦並將上開「黃奕豪」所交付 之BQ牌行動電話1 支交給徐守宏供聯繫製造毒品之用,因之 徐守宏戴耀斌徐琨鈦邀約其參與製毒、表示未來可朋分 利潤之誘惑下,乃與徐琨鈦基於製造愷他命之犯意聯絡,自 108 年1 月間某日起,在上址製造愷他命。其間,徐守宏接 獲「M」 成年男子,以前揭BQ牌行動電話指示,先於108 年 1 月17日下午1 時許,至新北市瑞芳區籠山路某處,自駕駛 白色國瑞自用小客車之真實姓名不詳男子處,取得製造愷他



命之原料,並將之運送至上開製毒處所,供製造愷他命之用 ;繼於108 年1 月19日下午2 時許,復依「M」 成年男子以 前揭BQ牌行動電話之指示,至同前地點,自駕駛銀色貨車之 真實姓名不詳男子處,取得製造愷他命之原料,並將之運送 至上開製毒處所,供製造愷他命之用。而其等製造愷他命之 流程為先將徐守宏取回之毒品原料倒進橘色萬能桶,復添加 丙酮、酒精,並以攪拌機攪拌溶解及靜置,再以抽氣瓶過濾 及打入鹽酸氣體,以此方式調整反應混和加熱攪拌製成毒品 愷他命,再經由去除雜質、結晶處理等方式,使之純化而製 成高純度之固態愷他命。迄108 年1 月19日已陸續製造如附 表一編號⒈至⒎、附表三編號⒈、⒉所示液態、結晶或粉末狀之 大量毒品。
二、嗣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下稱基隆地檢署)檢察官指揮內 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下稱刑事警察局)偵查第三大隊第 一隊、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 分局、憲兵指揮部基隆憲兵隊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下稱海山分局)等單位組成專案小組實施偵查,並於下列 時、地,經徐琨鈦徐守宏戴耀斌之同意執行搜索,扣得 下列之物:
㈠108 年1 月19日17時2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號之透 天厝,扣得附表一所示等物及與本案無關連如附表四編號⒈ 至⒋等物。
㈡108 年1 月19日21時00分許,在基隆市○○區○○○街00巷000號1 0樓居處,扣得附表二所示等物及與本案無關連如附表四編 號⒌至⒐等物。
㈢108 年1 月19日21時50分許,自停放在基隆市○○區○○○街00巷 000 號前之000-00號自小貨車內,扣得附表三所示等物。三、案經刑事警察局暨海山分局移送基隆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 。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本判決下引具傳聞性質之各項供述證據,檢察官及上 訴人 即被告徐琨鈦徐守宏戴耀斌(以下合稱被告等,分稱其 名)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稱對證據能力 不爭執或沒有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171、330至332頁), 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 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刑事訴 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均有證據能力。至本判決認定事實 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式 所取得,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



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且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證據之 調查、辯論,被告於訴訟上之程序權即已受保障,亦均有證 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認定理由
㈠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等於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 時均坦承不諱,並有現場查獲暨扣案毒品照片等件在卷可稽 (見108 偵856號偵卷第203至217 頁),復有如附表一、二 、三所示扣案物可佐,又查獲員警在新北市○○區○○路○段0 號之製毒工廠、徐琨鈦徐守宏及已判決確定共同被告徐谹 瑋上開基隆市○○區○○○街00巷000 號10樓住處及徐谹瑋000-0 0小貨車上所查獲之液體、晶體、粉末等物,經送鑑定結果 ,均含有愷他命成分(鑑定結果詳如附表一、三備註欄所示 ),分別有刑事警察局108 年3 月6 日刑鑑字第1080008046 號鑑定書(見108偵1951卷第147至166 頁)、108年3 月6 日刑鑑字第1080008048號鑑定書(見108 偵1952卷第63至65 頁)等附卷可稽,被告等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 以採信。
㈡按刑事法之製造行為,乃指利用各種原、物料予以加工,製 作成特定目的之產品,甚至儲存於電腦或新科技產物,有別 於自然天生,是凡在該特定目的完成之前,所採取之一切人 為措施,均屬之。但製造行為通常係一連串之接續舉動,產 品由原始臻於完美,常須經歷多種過程,而如何得謂完美, 並無絕對標準,是作品初經完成,其後復行去蕪存菁之純化 、除臭增香之美味化、精益求精(加料、上色)之美觀化、 研粉、壓錠、裝囊或固化、液化、軟化、乾燥化、氣化等變 形不變質之實用或應用化等進一步之加工作為,仍應構成製 造行為之一環,為該製造行為概念所涵攝。惟其既、未遂之 區別,應以法規範所禁制之目的為準,凡所製出之客體,已 經達致法規範所不允許之功能、效用者,即為充足,屬於既 遂;反之,為未遂。以製造愷他命毒品為例,既已經過異構 化階段而產生液態愷他命,縱然不乏雜質,不夠好用,但既 尚非完全不能施用,自已達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1 項所禁制之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應為既遂,況 若有部分工具之上已然形成晶體渣屑,縱然量至極微,仍難 謂非已達既遂;至其後再行加料、風乾,完成結晶之純化階 段,無非去蕪存菁、提升品質、增加其實用性而已,仍包含 於整體製造行為範疇之內。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1 項已明定該條例所稱毒品,係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 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同



條第2項並將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 四級,愷他命則屬該條第2 項第3 款所規範之第三級毒品。 製造毒品是否已達既遂程度,自應以製出物質之分子結構是 否已由毒品先驅原料之原有結構經化學變化為毒品之結構而 為判斷,與製出之物質是否已達到可供人體施用之程度並無 關連(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296號、98年度台上字第23 99號判決參照)。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⒈至⒎、附表三編號⒈ 所示之物,經送刑事警察局鑑定,均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成分(驗前淨重、鑑驗用罄、純度及驗前純質淨重等均詳如 上開各附表編號)等情,業認定如前,是依前述,縱扣案如 附表一編號⒈至⒎所示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之物,純度 高低各有不同,且如附表一編號⒉、⒊所示扣案物,其中含有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之物屬液態,然均無礙於扣案如附表 一編號⒈至⒎所示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之物均已具有第 三級毒品愷他命製品屬性之認定,從而,被告等製造第三級 毒品愷他命之行為,顯已達既遂之程度至明。
㈢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等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
二、論罪
㈠按行政機關依據委任立法而制定具有填補空白刑法補充規範 之法規命令,雖可視為具法律同等之效力,然該法規命令之 本身,僅在補充法律構成要件之事實內容,即補充空白刑法 之空白事實,並無刑罰之具體規定,究非刑罰法律,該項補 充規範之內容,縱有變更或廢止,對其行為時之法律構成要 件及處罰之價值判斷,並不生影響,於此,空白刑法補充規 範之變更,僅能認係事實變更,不屬於刑罰法律之變更或廢 止之範疇,自無刑法第2條第1 項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問題 ,應依行為時空白刑法填補之事實以適用法律。又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之委任立法,將毒品之分級及品項, 由法務部會同行政院衛生署(已改制為衛生福利部)組成審 議委員會,每3 個月定期檢討,報由行政院公告調整、增減 之,此乃行政上為適應當時社會環境需要所為事實上之變更 ,並非刑罰法律有所變更,應適用行為時公告之毒品分類論 罪,先予敘明。(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103 號、最高法 院51年台非字第76號判例、94年度台上771 號判決參照)。 是毒品「三級丁氧羰基去甲基愷他命(N-Boc- Norketamine )」經行政院於108 年6 月11日增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 條第2 項第4 款所規定之第四級毒品,為毒品先驅原料 ,揆諸上開說明,此變更為事實變更,並非刑罰法律有所變 更,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則三級丁氧羰基去甲基愷他命於



被告等如事實欄一所示製造毒品行為時,尚非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2 條所管制之毒品,先予敘明。次按愷他命為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3 款所定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 得製造,亦不得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是核被告等所為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之製造第三級毒品 罪。又其製造完成之第三級毒品已達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 其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低度行為,應為製 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等於上開製毒工廠製造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行為,既係基 於單一之犯意,接續進行之犯行,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 分開,自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 以評價為接續犯,應僅成立一罪。又被告等與「黃奕豪」、 「L」、「M」之間,就製造愷他命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戴耀斌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上易字第1485號判 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 期徒刑3 年(得易科罰金部分)確定,於106 年3 月31日縮 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於106 年6 月24日保護管束 期滿,未經撤銷假釋,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等情,有 本院戴耀斌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 ,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 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但依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 解釋意旨,不分情節,一律加重累犯之最低本刑,有違憲法 罪刑相當原則,於法律修正前,為避免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 形,法院就該個案應依上開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 。經審酌本件構成累犯之前案為詐欺案件,與本案製造毒品 犯行之罪質不同,犯罪手段、動機顯屬有別,於其所犯製造 第三級毒品罪之法定刑度範圍內,審酌各項量刑事由後,已 足以充分評價被告所應負擔罪責,尚無加重其刑之必要,爰 不宜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法定最低本刑。惟法 定最高本刑仍應依法加重,原判決漏未依法加重,因與本案 判決不生影響,於此補充。
㈣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犯第4 條至第8 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被告等於警 詢、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就本件製造第三級毒品罪之 犯行均自白不諱,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 減輕其刑。
㈤再按刑法第59條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 原因與環境,其犯罪之情狀可憫恕,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 同情,認為即使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



其適用。本條所謂「犯罪之情狀可憫恕」,係指裁判者審酌 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以及其他一切與犯罪有關之情狀之結果 ,在客觀上顯然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縱予宣告法定最低 刑度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又此所謂法定最低度刑,固 包括法定最低本刑,惟遇有其他法定減輕之事由者,則應係 指適用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之最低度刑而言。倘被 告別有法定減輕事由者,應先適用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 ,猶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即使科以該減輕後之最低度 刑仍嫌過重者,始得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最 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74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目前毒 品危害氾濫,施用毒品者常因成癮不可自拔,而花費鉅資購 買毒品導致傾家蕩產,甚至鋌而走險犯下各種財產或暴力犯 罪,衍生諸多家庭與社會問題,製造毒品更為各國亟欲遏止 防阻之重大犯罪類型,被告等均正值青壯年,身體健全,竟 因貪得鉅額利益,枉顧國民健康,即參與製造愷他命之行為 ,動機可議,且依本案遭查獲製造愷他命之原料、器具種類 繁多,所扣得製造完成及未完成之愷他命毒品或含毒品成分 之物質數量甚為龐大,且技術逐漸純熟、精良,純度逐步提 升,製毒工廠亦已有為數不少含愷他命成分之粉末物質純度 高達9 成以上,若該大量毒品一旦流入市面,勢將造成毒害 擴散流通,加速毒品之犯濫,嚴重危害國家社會治安,及戕 害國人健康,犯罪情節重大,難認有可堪以憫恕之情形,自 無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之餘地。被告等及其等選任辯護人請 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要難採取。
三、維持原判決之理由
原審以被告等上開犯行事證明確,援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3 項、第17條第2 項、第19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 第28條、第47條第1 項、第38條第1 項、第42條第3 項、第 5 項等規定,並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等尚值青 壯,均明知製造第三級毒品為法所不能容許,竟無視國家杜 絕毒品犯罪之嚴刑峻法及決心,猶鋌而走險,而本案相關製 成毒品所用之器具、原料繁多一應俱全,製成愷他命數量龐 大(成品、半成品合計純質重52891.21公克),如流入市面 ,戕害國人之身體健康,更助長毒品氾濫,危害社會治安至 深且鉅,並斟酌徐琨鈦係主要接洽及負責製造毒品者,屬犯 罪主導地位,戴耀斌亦配合協助製造毒品,其參與程度次深 ,徐守宏並依指示負責接送原料、採購日常用品及清運製毒 所剩下的廢棄物,參與程度較低,再衡酌被告等所製造之愷 他命毒品數量龐大,兼衡各該被告如上各自參與之時間、素 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及犯罪後均坦承犯



行等一切情狀,認本案不宜輕判,是依據被告等所犯各罪法 定本刑經減輕其刑後之中度量刑為計算基礎,及被告等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減輕刑度、製造第三級毒品情節重大之加重 刑度等因素,分別就徐琨鈦量處有期徒刑8年,併科罰金新 臺幣(下同)150萬元;徐守宏處有期徒刑6年,併科罰金50 萬元;戴耀斌處有期徒刑7年,併科罰金100萬元,並依刑法 第42條第3 項、第5 項前段之規定,分別諭知其罰金易服勞 役之折算標準。另敘明下列四、沒收與否之理由,經核其認 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被告等上訴均請求依刑法 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云云。惟查原判決已於前揭說明不依刑 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之理由,於此不再贅述。本件被 告等之上訴,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沒收與否之理由
㈠扣案如附表一編號⒈至⒎附表三編號⒈、⒉所示之物,為如事實 欄一所示被告等共同製造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過程中,產出含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含半成品及成品)、第三級毒品硝甲西 泮(含微量第四級毒品硝西泮【耐妥眠】成分),而被告等 製造愷他命之行為,既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明文規定處罰之 犯罪行為,則上開扣案物品即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均應 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款之規定,分別於被告等所犯上開 各罪項下宣告沒收。又附表三編號⒉所示第三級毒品硝甲西 泮圓形錠劑1包,因內含之微量第四級毒品硝西泮【耐妥眠 】成分,無法與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析離,應併同宣告沒收 。又殘留、盛裝上開扣案之毒品成品或半成品之器具、設備 ,因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殘留,而其上殘留之毒品依目前科 學技術難以將之與毒品完全析離,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一 併予以沒收。至鑑驗用罄及耗損部分,則因不復存在,無庸 宣告沒收。
㈡扣按如附表一編號⒏至34、附表二、附表三編號⒊及⒋所示之物 ,係「黃奕豪」交予徐琨鈦供如事實欄一所示製造第三級毒 品愷他命所用或由徐琨鈦為供本件製造毒品所用而添購之器 物,業據徐琨鈦供承在卷,是該等扣案物顯係在徐琨鈦之實 力支配之下;又附表一編號35所示之BQ牌行動電話1 支,係 「黃奕豪」交由徐琨鈦供聯絡事實欄一所示製造毒品相關事 宜之用,附表一編號36所示BQ牌行動電話1 支,則係「黃奕 豪」交由徐琨鈦轉交給徐守宏供聯絡如事實欄一所示運送製 毒原料事宜,亦均認定如前,是徐琨鈦徐守宏顯分別對附 表一編號35、36所示BQ牌行動電話有支配權,是上開物品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 1 項之規定,就扣案如附表一編號⒏至34、編號35所示之物



,在徐琨鈦所犯項下宣告沒收;扣案附表一編號36所示之物 ,在徐守宏所犯項下宣告沒收。
㈢附表四所示各扣案物,其中編號⒈所示扣自戴耀斌之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及吸食器為與戴耀斌施用第二級毒品相關聯 ,係該案件之重要物證,自應在該案中依法宣告沒收;編號 ⒊所示之扣案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雖係徐琨鈦 所有,並提供給徐守宏載運本件製毒原料所使用之交通工具 ,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 條第2項應沒收之水、陸、空交 通工具,依據實務上向來之見解,係指「專供」犯第四條之 罪所使用之交通工具,且有直接關聯性,本案上開自用小客 車本即供吾人日常生活代步之用,具有替代性,尚難認係專 供徐琨鈦等人本案製造毒品所用,審酌該自用小客車價值較 高,諭知沒收顯有過苛之虞,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 予宣告沒收。扣案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則無證 據證明該自小客車為與本件製造毒品有何關聯,亦不予宣告 沒收;編號⒉、⒋至6.所示扣案物,查無證據證明係被告等因 本件製造毒品之犯罪所得或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均不予 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李叔芬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陳春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周彧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 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自新北市○○區○○路0 段0 號之透天厝扣得之物品編號 起訴書附表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 註 及 卷 證 出 處 宣告沒收之理由及依據 ⒈ 附表11-1至1-10 白色粉末 【均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合計驗前純質淨重約8869.41 公克】 10包 一、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欄所載編號1 之物。(見108偵856卷第73頁) 二、扣案物翻拍照片(見本院卷三第3頁) 三、鑑定結果依據: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 年3月6日刑鑑字第1080008046號鑑定書(見108 偵1951卷第147-151頁) 四、鑑定結果: ①編號1-1:經檢視為白色物質,驗前淨重約992.62公克、取0.15公克鑑定用罄。測得愷他命純度約98%,驗前純質淨重約972.76公克。 ②編號1-2:。經檢視為白色物質,驗前淨重約992.62公克、取0.16公克鑑定用罄。測得愷他命純度約 98%,驗前純質淨重約972.76公克。 ③編號1-3:經檢視為白色物質,驗前淨重約992.62公克、取0.15公克鑑定用罄。測得愷他命純度約98%,驗前純質淨重約972.76公克。 ④編號1-4:經檢視為白色物質,驗前淨重約952.62公克、取0.14公克鑑定用罄。測得愷他命純度約97%,驗前純質淨重約924.04公克。 ⑤編號1-5:。經檢視為白色物質,驗前淨重約992.62公克、取0.14公克鑑定用罄。測得愷他命純度約98%,驗前純質淨重約972.76公克。 ⑥編號1-6:經檢視為白色物質,驗前淨重約992.62公克、取0.15公克鑑定用罄。測得愷他命純度約96%,驗前純質淨重約952.91公克。 ⑦編號1-7:經檢視為白色物質,驗前淨重約992.62公克、取0.14公克鑑定用罄。測得愷他命純度約93%,驗前純質淨重約923.13公克。 ⑧編號1-8:經檢視為白色物質,驗前淨重約992.62公克、取0.13公克鑑定用罄。測得愷他命純度約98%,驗前純質淨重約972.76公克。 ⑨編號1-9:經檢視為白色物質,驗前淨重約852.62公克,取0.14公克鑑定用罄。測得愷他命純度約99%,驗前純質淨重約844.09公克。 ⑩編號1-10:經檢視為白色物質,驗前淨重約372.62公克、取0.15公克鑑定用罄。測得愷他命純度約97%,驗前純質淨重約361.44公克。 ⒈事實欄一所示製造所含第三 級毒品愷 他命成分 之物,為 不受法律 保護之違 禁物。 ⒉依刑法第 38條第1 項之規定 宣告沒收 。 ⒉ 附表115-1至15-37 盛放於鐵架上之粉末結晶盤(內含不明液體、粉末結晶物質) 【均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合計驗前純質淨重約22336.35公克】 1批 一、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欄所載編號15之物。(見108偵856卷第75頁) 二、扣案物翻拍照片(見本院卷三第5-13頁) 三、鑑定結果依據: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 年3月6日刑鑑字第1080008 046號鑑定書(見108偵1951卷第147-148、151-157頁) 四、鑑定結果: ①編號15-1:經檢視為白色物質,驗前淨重約1166.42 公克、取0.15公克鑑定用罄。測得愷他命純度約98%,驗前純質淨重約1143.09公克。 ②編號15-2:經檢視為白色物質,驗前淨重約1605.42 公克、取0.13公克鑑定用罄。測得愷他命純度約97%,驗前純質淨重約1557.25公克。 ③編號15-3:經檢視為米白色物質,驗前淨重約1606.22公克、取0.14公克鑑定用罄。測得愷他命純度約97%,驗前純質淨重約1558.03公克。 ④編號15-4:經檢視為白色物質,驗前淨重約1031.42公克、取0.15公克鑑定用罄。測得愷他命純度約99%,驗前純質淨重約1021.10公克。 ⑤編號15-5:經檢視為白色物質,驗前淨重約242.42公克、取0.14公克鑑定用罄。測得愷他命純度約97%,驗前純質淨重約235.14公克。 ⑥編號15-6:經檢視為淡褐白色物質,驗前淨重約25.62公克、取0.14公克鑑定用罄。測得愷他命純度約99%,驗前純質淨重約25.36公克。 ⑦編號15-7:經檢視為白色物質,驗前淨重約927.62公克、取0.15公克鑑定用罄。測得愷他命純度約93%,驗前純質淨重約862.68公克。 ⑧編號15-8:經檢視為白色物質,驗前淨重約102.02公克、取0.14公克鑑定用罄。測得愷他命純度約95% ,驗前純質淨重約96.91公克。 ⑨編號15-9:經檢視為白色物質,驗前淨重約397.62公克、取0.15公克鑑定用罄。測得愷他命純度約97%,驗前純質淨重約385.69公克。 ⑩編號15-10: 經檢視為米黃色物質,驗前淨重約200.82公克、取0.14公克鑑定用罄。測得愷他命純度約80%,驗前純質淨重約160.65公克。 ⑪編號15-11:經檢視為白色物質,驗前淨重約274.82克、取0.13公克鑑定用罄。純度約90%,驗前純質淨重約247.33公克。 ⑫編號15-12:經檢視為褐色物質,驗前淨重約1216.22 公克、取0.14公克鑑定用罄。測得愷他命純度約74%,驗前純質淨重約900.00公克。 ⑬編號15-13:經檢視為黃色液體及褐色物質,驗前淨重約2760.00公克、取1.28 公克鑑定用罄。測得愷他命純度約4%,驗前純質淨重約110.40公克。 ⑭編號15-14:經檢視為黃色液體及褐色物質,驗前淨重約497.82公克、取0.85公克鑑定用罄。測得愷他命純度約58%,驗前純質淨重約288.73 公克。 ⑮編號15-15:經檢視為透明液體及白色物質,驗前淨重約712.62公克、取0.97公克鑑定用罄。測得愷他命純度約50%,驗前純質淨重約356.31 公克。 ⑯編號15-16:經檢視為黃色液體及白色物質,驗前淨重約952.62公克、取0.88公克鑑定用罄。測得愷他命純度約21%,驗前純質淨重約200.05公克。 ⑰編號15-17:經檢視為淡黃色液體及白色物質,驗前淨重約2012.62公克、取1.05公克鑑定用罄。測得愷他命純度約51%,驗前純質淨重約1026.43公克。 ⑱編號15-18:經檢視為淡黃色液體及白色物質,驗前淨重約3820.00公克、取0.92公克鑑定用罄。測得愷他命純度約20%,驗前純質淨重約764.00公克。 ⑲編號15-19:經檢視為透明液體及白色物質,驗前淨重約2572.62公克、取0.84公克鑑定用罄。測得愷他命純度約28%,驗前純質淨重約720.33公克。 ⑳編號15-20:經檢視為褐色物質,驗前淨重約92.62公克、取0.22公克鑑定用罄。測得愷他命純度約63%,驗前純質淨重約58.35公克。 ㉑編號15-21:經檢視為淡黃色液體,驗前淨重約4180.00公克、取0.84公克鑑定用罄。測得愷他命純度約16%,驗前純質淨重約668.80公克。 ㉒編號15-22:經檢視為淡黃色液體,驗前淨重約4580.00公克、取0.75公克鑑定用罄。測得愷他命純度約20%,驗前純質淨重約916.00公克。 ㉓編號15-23:經檢視為淡黃色液體,驗前淨重約4540.00公克、取0.70公克鑑定用罄。測得愷他命純度約20%,驗前純質淨重約908.00公克。 ㉔編號15-24:經檢視為淡黃色液體及白色物質,驗前淨重約3760.00公克、取0.82公克鑑定用罄。測得愷他命純度約23%,驗前純質淨重約864.80公克。 ㉕編號15-25:經檢視為褐色物質,驗前淨重約26.62公克、取0.25公克鑑定用罄。測得愷他命純度約89%,驗前純質淨重約23.69公克。 ㉖編號15-26:經檢視為淡黃色液體及白色物質,驗前淨重約5840.00公克、取0.92公克鑑定用罄。測得愷他命純度約26%,驗前純質淨重約1518.40公克。 ㉗編號15-27:經檢視為褐色液體及白色物質,驗前淨重約5240.00公克、取0.83公克鑑定用罄。測得愷他命純度約22%,驗前純質淨重約1152.80公克。 ㉘編號15-28:經檢視為淡黃色液體及白色物質,驗前淨重約2220.00公克、取0.73公克鑑定用罄。測得愷他命純度約21%,驗前純質淨重約466.20公克。 ㉙編號15-29:經檢視為淡黃色液體及白色物質,驗前淨重約2600.00公克、取0.82公克鑑定用罄。測得愷他命純度約30%,驗前純質淨重約780.00公克。 ㉚編號15-30:經檢視為透明液體及白色物質,驗前淨重約 4760.00公克、取0.78公克鑑定用罄。測得愷他命純度約21%,驗前純質淨重約999.60公克。 ㉛編號15-31:經檢視為淡黃色液體及白色物質,驗前淨重約2700.00公克、取0.83公克鑑定用罄。測得愷他命純度約22%,驗前純質淨重約594.00公克。 ㉜編號15-32:經檢視為黃色液體及白色物質,驗前淨重約 2500.00公克、取0.73公克鑑定用罄。測得愷他命純度約15%,驗前純質淨重約375.00公克。 ㉝編號15-33:經檢視為黃色液體及白色物質,驗前淨重約3500.00公克、取0.80公克鑑定用罄。測得愷他命純度約15%,驗前純質淨重約525.00公克。 ㉞編號15-34:經檢視為黃色液體及白色物質,驗前淨重約 3040.00公克、取0.82公克鑑定用罄。測得愷他命純度約18%,驗前純質淨重約547.20公克。 ㉟編號15-35:經檢視為褐色物質,驗前淨重約692.62公克、取0.23公克鑑定用罄。測得愷他命純度約35%,驗前純質淨重約242.41公克。 ㊱編號15-36:經檢視為透明液體及白色物質,驗前淨重約45.22公克、取0.63公克鑑定用罄。純度約6%,驗前純質淨重約2.71公克。 ㊲編號15-37:經檢視為透明液體及白色物質,驗前淨重約565.24公克、取0.72公克鑑定用罄。純度約6%,驗前純質淨重約33.91公克。 ⒈如事實欄一所示之製造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過程中所產出之物,均檢出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之物,為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 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⒊ 附表118-1至18-6 盛放於鐵架上之內含不明液體及粉末、殘渣物質 【均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合計驗前純質淨重約1099.03公克】 1批 一、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欄所載編號18之物。(見108偵856卷第75頁) 二、扣案物翻拍照片(見本院卷三第13、15頁) 三、鑑定結果依據: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 年3月6日刑鑑字第1080008046號鑑定書(見108偵1951卷第148、157-158頁) 四、鑑定結果: ①編號18-1:經檢視為白色物質,驗前淨重約152.62公克、取0.18公克鑑定用罄。測得愷他命純度約44%,驗前純質淨重約67.15公克。 ②編號18-2:經檢視為褐色物質,驗前淨重約592.62公克、取0.17公克鑑定用罄。測得愷他命純度約61%,驗前純質淨重約361.49公克。 ③編號18-3:經檢視為褐色液體及褐色物質,驗前淨重約1385.24 公克、取1.20公克鑑定用罄。測得愷他命純度約13%,驗前純質淨重約180.08公克。 ④編號18-4:經檢視為褐/白色物質,驗前淨重約112.62公克、取0.48公克鑑定用罄。測得愷他命純度約41%,驗前純質淨重約46.17公克。 ⑤編號18-5:經檢視為米白色物質,驗前淨重約272.62公克、取0.56公克鑑定用罄。測得愷他命純度約94%,驗前純質淨重約256.26公克。 ⑥編號18-6:經檢視為褐色液體及褐色物質,驗前淨重約1445.24 公克、取0.81公克鑑定用罄。測得愷他命純度約13%,驗前純質淨重約187.88公克。 ⒈如事實欄一所示之製造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過程中所產出之物,均檢出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之物,為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 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⒋ 附表119-1至19-6 粉末結晶盤(內含不明液體及物質) 【均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合計驗前純質淨重約3004.77公克】 1批 一、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欄所載編號19-1之物。(見108偵856卷第75頁) 二、扣案物翻拍照片(見本院卷三第121頁、第17頁) 三、鑑定結果依據: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3月6日刑鑑字第1080008046號鑑定書(見108偵1951卷第148、158-159頁) 四、鑑定結果: ①編號19-1:經檢視為白色物質,驗前淨重約2525.24公克、取0.25公克鑑定用罄。測得愷他命純度約97%,驗前純質淨重約2449.48公克。 ②編號19-2:經檢視為米白色物質,驗前淨重約2.62公克、取0.15公克鑑定用罄。測得愷他命純度約15%,驗前純質淨重約0.39公克。 【檢出:N-Boc-Norketamine及N-Boc-ketam ine等】 ③編號19-3:經檢視為白色物質,驗前淨重約3.62公克、取0.14公克鑑定用罄。測得愷他命純度約 98%,驗前純質淨重約3.54公克。 ④編號19-4:經檢視為綠色物質,驗前淨重約832.62公克、取0.18公克鑑定用罄。測得愷他命純度約43%,驗前純質淨重約358.02公克。 ⑤編號19-5:經檢視為褐色物質,驗前淨重約452.62公克、取0.24公克鑑定用罄。測得愷他命純度約33%,驗前純質淨重約149.36公克。 ⑥編號19-6:經檢視為淡黃綠色物質,驗前淨重約69.82公克、取0.24公克鑑定用罄。測得愷他命純度約63%,驗前純質淨重約43.98公克。 ⒈如事實欄一所示之製造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過程中所產出之物,均檢出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之物,為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 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⒌ 附表122-1至22-6 殘渣結晶盤、鋼桶、濾紙及試劑(內含不明液體及物質) 【均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合計驗前純質淨重約385.29公克】 1批 一、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欄所載編號22之物。(見108偵856卷第77頁) 二、扣案物翻拍照片(見本院卷三第17、19、123-127頁) 三、鑑定結果依據: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3月6日刑鑑字第1080008046號鑑定書(見108偵1951卷第148-149、159-160頁) 四、鑑定結果: ①編號22-1:經檢視為米白色物質,驗前淨重約4909.40公克、取0.18公克鑑定用罄。測得愷他命純 度約3%,驗前純質淨重約147.28公克。 【檢出:N-Boc-Norketamine及N-Boc-ketam ine等】 ②編號22-2:經檢視為白色物質,驗前淨重約192.62公克、取0.15公克鑑定用罄。測得愷他命純度約53%,驗前純質淨重約102.08公克。 ③編號22-3:經檢視為米黃色物質,驗前淨重約3485.24公克、取0.18公克鑑定用罄。測得愷他命純度約1%,驗前純質淨重約34.85公克。 ④編號22-4:經檢視為米黃色物質,驗前淨重約1772.62公克、取0.20公克鑑定用罄。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⑤編號22-5:經檢視為白色物質,驗前淨重約31.02公克、取0.15公克鑑定用罄。測得愷他命純度約44%,驗前純質淨重約13.64公克。 ⑥編號22-6:經檢視為淡黃色液體及褐色物質,驗前淨重約672.62公克、取0.85公克鑑定用罄。測得愷他命純度約13%,驗前純質淨重約87.44公克。 ⒈如事實欄一所示之製造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過程中所產出之物,均檢出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之物,為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 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⒍ 附表124-1至24-20 淡黃色粉末 【均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均檢出:三級丁氧羰基去甲基愷他命(N-Bo c-Norketam ine)】 【合計驗前純質淨重約6085.13公克】 1批 一、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欄所載編號24之物。(見108偵856卷第77頁) 二、扣案物翻拍照片(見本院卷三第19-41頁) 三、鑑定結果依據: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 年3月6日刑鑑字第1080008046號鑑定書(見108偵1951卷第149、160-164頁) 四、鑑定結果: ①編號24-1:經檢視為淡黃色物質,驗前淨重約9809.40公克、取0.21公克鑑定用罄。測得愷他命純度約1%,驗前純質淨重約98.09公克。 ②編號24-2:經檢視為淡黃色物質,驗前淨重約9809.40公克、取0.22公克鑑定用罄。測得愷他命純度約3%,驗前純質淨重約294.28公克。 ③編號24-3:經檢視為淡黃色物質,驗前淨重約9869.40公克、取0.21公克鑑定用罄。測得愷他命純度約3%,驗前純質淨重約296.08公克。 ④編號24-4:經檢視為淡黃色物質,驗前淨重約9749.40公克、取0.18公克鑑定用罄。測得愷他命純度約4%,驗前純質淨重約389.97公克。 ⑤編號24-5:經檢視為淡黃色物質,驗前淨重約9794.10公克、取0.20公克鑑定用罄。測得愷他命純度約4%,驗前純質淨重約391.76公克。 ⑥編號24-6:經檢視為淡黃色物質,驗前淨重約9749.40公克、取0.18公克鑑定用罄。測得愷他命純度約3%,驗前純質淨重約292.48公克。 ⑦編號24-7:經檢視為淡黃色物質,驗前淨重約9749.40公克、取0.18公克鑑定用罄。測得愷他命純度約3%,驗前純質淨重約292.48公克。 ⑧編號24-8:經檢視為淡黃色物質,驗前淨重約9789.40公克,取0.21公克鑑定用罄。測得愷他命純度約2%,驗前純質淨重約195.78公克。 ⑨編號24-9:經檢視為淡黃色物質,驗前淨重約9829.40公克、取0.17公克鑑定用罄。測得愷他命純度約2%,驗前純質淨重約196.58公克。 ⑩編號24-10:經檢視為淡黃色物質,驗前淨重約9829.40公克、取0.18公克鑑定用罄。測得愷他命純度約4%,驗前純質淨重約393.17公克。 ⑪編號24-11:經檢視為淡黃色物質,驗前淨重約9829.40公克、取0.17公克鑑定用罄。測得愷他命純度約3%,驗前純質淨重約294.88公克。 ⑫編號24-12:經檢視為淡黃色物質,驗前淨重約9789.40公克、取0.18公克鑑定用罄。測得愷他命純度約3%,驗前純質淨重約293.68公克。 ⑬編號24-13:經檢視為淡黃色物質,驗前淨重約10009.40公克、取0.17公克鑑定用罄。測得愷他命純度約2%,驗前純質淨重約200.18公克。 ⑭編號24-14:經檢視為淡黃色物質,驗前淨重約9829.40公克、取0.18公克鑑定用罄。測得愷他命純度約4%,驗前純質淨重約393.17公克。 ⑮編號24-15:經檢視為淡黃色物質,驗前淨重約9809.40公克、取0.17公克鑑定用罄。測得愷他命純度約3%,驗前純質淨重約294.28公克。 ⑯編號24-16:經檢視為淡黃色物質,驗前淨重約9829.40公克、取0.17公克鑑定用罄。測得愷他命純度約4%,驗前純質淨重約393.17公克。 ⑰編號24-17:經檢視為淡黃色物質,驗前淨重約9849.40公克、取0.21公克鑑定用罄。測得愷他命純度約4%,驗前純質淨重約393.97公克。 ⑱編號24-18:經檢視為淡黃色物質,驗前淨重約9749.40公克、取0.18公克鑑定用罄。測得愷他命純度約3%,驗前純質淨重約292.48公克。 ⑲編號24-19:經檢視為淡黃色物質,驗前淨重約9929.40公克、取0.17公克鑑定用罄。測得愷他命純度約3%,驗前純質淨重約297.88公克。 ⑳編號24-20:經檢視為淡黃色物質,驗前淨重約9769.40公克、取0.18公克鑑定用罄。測得愷他命純度約4%,驗前純質淨重約390.77公克。 ⒈事實欄一所示製造所含第三 級毒品愷 他命成分 之物,為 不受法律 保護之違 禁物。 ⒉依刑法第 38條第1 項之規定 宣告沒收 。 ⒎ 附表125-1至25-10 大型塑膠桶、鋼桶 (內含有不明液體及物質) 【均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均檢出:三級丁氧羰基去甲基愷他命(N-Bo c-Norketam ine)】 【合計驗前純質淨重約8888.81公克】 1批 一、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欄所載編號25之物。(見108偵856卷第77頁) 二、扣案物翻拍照片(見本院卷三第133-151頁) 三、鑑定結果依據: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 8年3月6日刑鑑字第1080008 046號鑑定書(見108偵1951卷第149、164-166頁) 四、鑑定結果: ①編號25-1:經檢視為黃色液體,驗前淨重約91280.00公克、取1.02公克鑑定用罄。測得愷他命純度約3%,驗前純質淨重約2738.40公克。 ②編號25-2:經檢視為黃色液體及白色物質,驗前淨重約98840.00公克、取1.14公克鑑定用罄。測得愷他命純度約3%,驗前純質淨重約2965.20公克。 ③編號25-3:經檢視為黃色液體及白色物質,驗前淨重約80460.00公克、取1.21公克鑑定用罄。測得愷他命純度約1%,驗前純質淨重約804.60公克。 ④編號25-4:經檢視為黃色液體及白色物質,驗前淨重約78620.00公克、取1.08公克鑑定用罄。測得愷他命純度約1%,驗前純質淨重約786.20公克。 ⑤編號25-5:經檢視為黃色液體及白色物質,驗前淨重約76880.00公克、取1.12公克鑑定用罄。測得愷他命純度約1%,驗前純質淨重約768.80公克。 ⑥編號25-6:經檢視為米白色物質,驗前淨重約13460.00公克、取1.25公克鑑定用罄。測得愷他命純度約1%,驗前純質淨重約134.60公克。 ⑦編號25-7:經檢視為黃色液體,驗前淨重約87760.00公克、取1.42公克鑑定用罄。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⑧編號25-8:經檢視為黃色液體,驗前淨重約69070.00公克、取1.32公克鑑定用罄。測得愷他命純度約1%,驗前純質淨重約690.70公克。 ⑨編號25-9:經檢視為黃色液體,驗前淨重約22640.00公克、取1.41公克鑑定用罄。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⑩編號25-10:經檢視為米黃色潮濕物質,驗前淨重約31.62公克、取0.42公克鑑定用罄。測得愷他命純度約1%,驗前純質淨重約0.31公克。 ⒈事實欄一所示製造所含第三 級毒品愷 他命成分 之物,為 不受法律 保護之違 禁物。 ⒉依刑法第 38條第1 項之規定 宣告沒收 。 ⒏ 附表12-1至2-2 試劑 1批 一、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欄所載編號2之物。(見108 偵856卷第73 頁) 二、扣案物翻拍照片(見本院卷三第179-181頁) 三、鑑定結果依據: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 年3月6日刑鑑字第1080008 046號鑑定書(見108偵1951卷第147、151頁) 四、鑑定結果: ①編號2-1:經檢視為透明液體。檢出Methanol(甲醇)成分。 ②編號2-2:經檢視為透明液體。檢出Methanol(甲醇)成分。 ⒈如事實欄一所示犯行之製毒器具、原料及設備。 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 ⒐ 附表1編號3、6、13 結晶盤(含殘渣) 1批 一、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欄所載編號3、6、13之物。(見108偵856卷第73、75頁) 二、扣案物翻拍照片(見本院卷三第79、85、95頁) ⒑ 附表1編號4 鹽酸鋼瓶 4瓶 一、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欄所載編號4之物。(見108偵856卷第73 頁) 二、扣案物翻拍照片(見本院卷三第81頁) ⒒ 附表1編號5 試劑(2桶3袋) 1批 一、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欄所載編號5之物。(見108偵856卷第73 頁) 二、扣案物翻拍照片(見本院卷三第83頁) ⒓ 附表1編號7 試劑 1批 一、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欄所載編號7之物。(見108偵856卷第73 頁) 二、扣案物翻拍照片(見本院卷三第85頁) ⒔ 附表1編號8 攪拌馬達 1組 一、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欄所載編號8之物。(見108偵856卷第73 頁) 二、扣案物翻拍照片(見本院卷三第87頁) ⒕ 附表1編號9編號20 電風扇 1批 一、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欄所載編號9、19-2、20之物。(見108 偵856卷第73、77頁) 二、扣案物翻拍照片(見本院卷三第87-91頁) ⒖ 附表1編號10 瓦斯爐 1台 一、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欄所載編號6之物。(見108偵856卷第73 頁) 二、扣案物翻拍照片(見本院卷三第91頁) ⒗ 附表1編號11 空紙箱及鋁鍋 1批 一、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欄所載編號11之物。(見108偵856卷第75頁) 二、扣案物翻拍照片(見本院卷三第93頁) ⒘ 附表1編號12 馬達(抽真空) 5箱 一、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欄所載編號12之物。(見108偵856卷第75頁) 二、扣案物翻拍照片(見本院卷三第95頁) ⒙ 附表1編號14 試劑 3桶 一、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欄所載編號14之物。(見108偵856卷第75頁) 二、扣案物翻拍照片(見本院卷三第97頁) ⒚ 附表1編號16 抽氣過濾組(含抽氣馬達、陶瓷、漏斗、濾紙、錐形瓶) 1組 一、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欄所載編號16之物。(見108偵856卷第75頁) 二、扣案物翻拍照片(見本院卷三第117頁) ⒛ 附表1編號17 試劑 2桶 一、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欄所載編號17之物。(見108偵856卷第75頁) 二、扣案物翻拍照片(見本院卷三第119頁) 21 附表1編號21 試劑、加熱盤、電動攪拌器及塑膠盤 1批 一、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欄所載編號21之物。(見108偵856卷第77頁) 二、扣案物翻拍照片(見本院卷三第121、157頁) 22 附表1編號23 大型塑膠桶、量筒、試劑、防毒面具電動攪拌棒、手套、抽取器 1批 一、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欄所載編號23之物。(見108偵856卷第77頁) 二、扣案物翻拍照片(見本院卷三第129-131頁) 23 附表1編號26 抽濾裝置 6組 一、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欄所載編號26之物。(見108偵856卷第77頁) 二、扣案物翻拍照片(見本院卷三第153-155頁) 24 附表1編號27 鹽酸鋼瓶、流量計、電動攪拌器、電風扇、試劑 1批 一、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欄所載編號27之物。(見108偵856卷第75頁) 二、扣案物翻拍照片(見本院卷三第155-159頁) 25 附表1編號28 瓦斯桶、小型塑膠盤 1批 一、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欄所載編號28之物。(見108偵856卷第77頁) 二、扣案物翻拍照片(見本院卷三第159、161頁) 26 附表1編號29 分液漏斗、塑膠篩、陶瓷漏斗、側孔燒瓶 1批 一、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欄所載編號29-1之物。(見108偵856卷第77、79頁) 二、扣案物翻拍照片(見本院卷三第161-163頁) 27 附表1編號32 鐵架(未拆封) 5組 一、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欄所載編號32之物。(見108偵856卷第79頁) 二、扣案物翻拍照片(見本院卷三第165頁) 28 附表1編號34 防毒面具 1個 一、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欄所載編號34之物。(見108偵856卷第79頁) 二、扣案物翻拍照片(見本院卷三第167頁) 29 附表1編號35編號37 試劑 1批 一、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欄所載編號35、37之物。(見108偵856 卷第79、81頁) 二、扣案物翻拍照片(見本院卷三第169-171頁) 30 附表1編號36 瓦斯桶 5個 一、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欄所載編號36之物。(見108偵856卷第81頁) 二、扣案物翻拍照片(見本院卷三第161頁) 31 附表1編號38 整理箱 1批 一、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欄所載編號38之物。(見108偵856卷第81頁) 二、扣案物翻拍照片(見本院卷第171、173頁) 32 附表1編號39編號40 包裝袋(使用過) 1批 一、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欄所載編號39、40之物。(見108偵856 卷第81頁) 二、扣案物翻拍照片(見本院卷三第173、177頁) 33 附表1編號42 桶子(空) 4個 一、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欄所載編號41之物。(見108偵856卷第81頁) 二、扣案物翻拍照片(見本院卷第177頁) 34 即附表115-1至15-37、18-1至18-6所指之鐵架 鐵架 1批 一、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欄所載編號15、18之物。(見108偵856 卷第75頁) 二、扣案物翻拍照片(見本院卷三第97-99、119頁) 35 108年6月26日檢察官當庭言詞追加聲請沒收(見本院二第134頁) BQ牌行動電話(門號、序號均不詳 1支 一、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欄第七行所載之物。(見108偵856卷第81頁) 二、扣案物翻拍照片(見本院卷第175頁) ⒈分別為被告徐琨鈦徐守宏如事實欄一所示犯行之聯絡工具。 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 36 BQ牌行動電話(門號、序號均不詳 1支
附表二 自基隆市○○區○○○街000 號10樓扣得之物 起訴書附表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 註 及 卷 證 出 處 宣告沒收之理由及依據 附表2編號2 電子磅秤 2台 一、即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欄第二行所載之物(見108偵856卷第95頁) 二、扣案物翻拍照片(見本院卷三第187頁) ⒈如事實欄一所示犯行之製毒器具。 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
附表三:自被告徐谹瑋767-9A自小貨車上扣得之物品編號 起訴書附表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 註 及 卷 證 出 處 宣告沒收之理由及依據 ⒈ 附表3編號1-1至1-17 愷他命 【合計驗前純質淨重約2222.42 公克】 17包 一、即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欄第一行所載之物(見108偵856卷第107頁) 二、扣案物翻拍照片(見本院卷三第63-73頁) 三、鑑定結果依據: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3月6日刑鑑字第1080008048號鑑定書(見108偵1952卷第63- 65頁) 四、鑑定結果: ㈠外包裝已有編號1至17,不另予以編號。 ㈡編號1、3、4、6至8、15及16,經檢視均為為白色物質。 ⒈驗前總淨重約1228.30公克。 ⒉隨機抽取編號16鑑定: ①淨重600.40公克,取0.14公克鑑定用罄,餘600.26公克。 ②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③測得愷他命純度約97%。 ⒊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1、3、4、6至 8、15及16 均含愷他命之驗前總純質淨重 約1191.45公克。 ㈢編號2、5、10至13,經檢視均為淡黃色物質。 ⒈驗前總淨重約:594.44公克。 ⒉隨機抽取編號2鑑定: ①淨重98.95公克,取0.15公克鑑定用罄,餘98.80公克。 ②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③測得愷他命純度約98%。 ⒊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2、5、10至13均含愷他命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582.55公克。 ㈣編號9,經檢視為白色細晶體。 ⒈驗前淨重約:99.53公克。 ⒉取0.13公克鑑定用罄,餘99.40公克。 ⒊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⒋測得愷他命純度約97%,驗前純質淨重約96.54公克。 ㈤編號14,經檢視為淡褐色物質。 ⒈驗前淨重約:99.27公克。 ⒉取0.17公克鑑定用罄,餘99.10公克。 ⒊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⒋測得愷他命純度約96%,驗前純質淨重約95.29公克。 ㈥編號17,經檢視為米白/褐色物質。 ⒈驗前淨重約:267.29公克。 ⒉取0.16公克鑑定用罄,餘267.13公克。 ⒊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⒋測得愷他命純度約96%,驗前純質淨重約256.59公克。 ⒈事實欄一所示製造所含第三 級毒品愷 他命成分 之物,為 不受法律 保護之違 禁物。 ⒉依刑法第 38條第1 項之規定 宣告沒收 。 ⒉ 附表3編號2 不名藥丸(與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18所載硝甲西泮係同一批物質,起訴書重覆記載,嗣經檢察官於108 年6 月26日審判期日當庭更正,見本院卷二第134 頁) 1包 一、即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欄第二行所載之物(見108偵856卷第107頁) 二、扣案物翻拍照片(見本院卷三第197頁) 三、鑑定結果依據: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3月6日刑鑑字第1080008048號鑑定書(見108偵1952卷第63- 65頁) 四、鑑定結果: ㈠外包裝已有編號18,不另予以編號。 ㈡經檢視均為橘色圓形及部份不完整藥錠,外觀型態均相似,隨機抽取1顆磨混鑑定。 ⒈總淨重約43.59公克,取0.19公克鑑定用罄,總餘約43.40公克。 ⒉檢出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硝甲氮平)及微量第四級毒品硝西泮(耐妥眠)等成分。 ⒊測得硝甲西泮(硝甲氮平)純度約3%,驗前純質淨重約1.30公克。 ⒈事實欄一所示含第三級毒品 硝甲西泮及微量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之物,為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 ⒉依刑法第 38條第1 項之規定 宣告沒收 。 ⒊ 附表3編號3 研磨機 1台 一、即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欄第三行所載之物(見108偵856卷第107頁) 二、扣案物翻拍照片(見本院卷三第187頁) ⒈如事實欄一所示犯行之製毒器具。 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 ⒋ 附表3編號4 電子磅秤 1台 一、即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欄第四行所載之物(見108偵856卷第107頁) 二、扣案物翻拍照片(見本院卷三第187頁)
附表四

編號 起訴書附表編號 扣案物名稱 所有人 備 註 及 卷 證 出 處 扣案物品屬性 ⒈ 附表1編號30編號31 甲基安非他命1包吸食器1組 戴耀斌 一、自新北市○○區○○路0段0號之透天厝扣得之物品。 二、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欄所載編號30、31之物(見108偵856卷第79頁) 與本案無關聯性,不予沒收。 ⒉ 附表1編號33 隨身碟5個 徐琨鈦 一、自新北市○○區○○路0段0號之透天厝扣得之物品。 二、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欄所載編號33之物(見108偵856卷第79頁) 三、扣案物翻拍照片(見本院卷三第167、189-195頁) 與本案無關聯性,不予沒收。 ⒊ 108 年度蒞字第1413號補充理由書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1輛 徐琨鈦 一、自新北市○○區○○路0段0號之透天厝扣得之物品。 二、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欄第八行所示之物 (見108偵856卷第81頁) 三、扣案物翻拍照片(見本院卷三第把183、185 頁) 與本案無關聯性,不予沒收。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1輛 徐琨鈦 ⒋ 108 年保字第605號(起訴書漏列) 現金新臺幣1 萬3 千元 徐守宏 一、自新北市○○區○○路0段0號之透天厝扣得之物品。 二、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欄第二行所示之物(見108偵856卷第53頁) 與本案無關聯性,不予沒收。 ⒌ 附表2編號3-1 現金新臺幣140 萬元 徐琨鈦 一、自基隆市○○區○○○街000號10樓扣得。 二、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欄第一行所示之物(見108偵856卷第63頁) 與本案無關聯性,不予沒收。 ⒍ 108年6月26日檢察官當庭言詞追加聲請沒收(見本院二第134頁) IPhone 8Plus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00、序號:000000000000000 SIM卡1張) 徐琨鈦 一、自基隆市○○區○○○街000號10樓扣得。 二、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品名欄第二行所示之物(見108偵856卷第63頁) 三、扣案物翻拍照片(見本院卷三第77頁) 與本案無關聯性,不予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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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