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1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美利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林語婕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關 係 人
即 要保人 葉芸丞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號三
葉庭宇 00000000
葉家澤 00000000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依職權為保全處分,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裁定公告之日起,禁止要保人、債務人就其與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如附表所示之保險契約辦理變更要保人、保單借款、解約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亦不得對債務人、要保人清償。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 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 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 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9條第 1項定有明文 然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至更生或清算程序終止 或終結前,如有為一定保全處分或變更保全處分之必要,仍 得為之,本條例應行注意事項第11點亦有規定。又法院裁定 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為保全處分及變更保全處分之期間 ,不受本條例第19條第 2項之限制。此本條例施行細則第14 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前於107年12月20日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之調解程序,於不成立後聲請更生、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 之聲請,嗣經本院108 年度消債更字第105號裁定自民國108 年8月30日16時開始更生程序,然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後即108 年2月20日將原名下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表所示 之保單予以變換要保人,又原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單解約 金合計為144,668元,而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之總清償金額 為144,000元,為保全債務人之財產,以保障全體債權人公
平受償,爰斟酌實際需要,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
編號 保險公司 險別 (保單號碼) 1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美侖終身保險 (1002439027) 2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美侖終身保險 (1002439018) 3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寶順終身保險 (1002604319) 4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安盛國衛終身壽險 (JR004813) 5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國華人壽防癌終身壽險 (JR004811) 6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國華人壽定期終身壽險 (JR004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