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38號
原 告 丁英豪
丁英哲
丁英明
鄭文馨
兼 上四 人
法定代理人 丁峰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進雄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即因何具體事實、要依何法律第幾條規定或是與被告間的什麼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若干元,又此金額是如何計算出來的?),及其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明及釋明之文件資料,暨按被告人數提出書狀繕本,逾期未提出或未補正者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 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民事訴訟法第119 、244 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原告提起之訴 ,應具體表明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暨原因事實,否 則其起訴即不合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具狀對於被告吳進雄等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等,其 起訴內容本尚有不明確之處,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19日 當庭曉喻及闡明後,原告雖於108 年12月31日提出民事準備 ㈠狀,惟該書狀僅表明訴之聲明,及係依借款關係而為請求 主張等語,卻仍未表明該金額係如何計算及提出相關憑據, 復未載明具體原因事實。爰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 具狀補正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即因何具體事實、要依何法律 第幾條規定或是與被告間的什麼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若 干元,又此金額是如何計算出來的?),及其原因事實,並 提出相關證明及釋明之文件資料,暨按被告人數提出書狀繕 本,逾期未提出或未補正者即駁回起訴。
三、又原告上開書狀固記載已有委任李子聿律師等語,惟未隨文 檢附律師委任狀,尚不生訴訟上合法委任效力,如有委任代 理人者,請一併提出委任狀到院。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