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亡字第28號
聲 請 人 王明洪
上列聲請人聲請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1 年1 月17日所為100 年度亡字第39號宣告王明洪(男、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縣○○鄉○○村○○00號)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九日下午十二時死亡之判決,應予撤銷。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王明洪於民國89年5 月間離家後多年 未與家人聯絡,家人亦不知或無法與聲請人聯繫,致聲請人 之姊王美桂認為聲請人失蹤,遂依法向本院聲請宣告死亡, 且經本院以100 年度亡字第39號判決宣告聲請人死亡,聲請 人20餘年來均在(改制後)台中市龍井區一地買賣水果生意 ,因生活中未曾使用任何證件或為其他換發,甚至無健保之 申請,未知或發現上揭宣告情事,聲請人既尚生存,判決宣 告死亡與事實有所不符,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60 條規定聲請 撤銷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或確定 死亡之時不當者,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家事 事件法第16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前經本院於100 年 1 月31日以99年度家催字第276 號裁定公示催告、繼於101 年1 月17日以100 年度亡字第39號判決宣告於87年9 月4 日 下午12時死亡確定在案,業經本院調閱本院99年度家催字第 276 號失蹤人公示催告、100 年度亡字第39號宣告死亡等卷 宗查證屬實,惟聲請人現尚生存,並未死亡,業經聲請人到 庭自行陳述在卷,並提出舊式身分證(原本發還,影本在卷 ,係78年8 月15日換發)一份為佐,經核與上開卷宗所附聲 請人戶籍謄本所載聲請人亦有相符;又證人即聲請人之姊亦 為上揭死亡宣告事件聲請人王美桂到場指認聲請人為上開受 宣告死亡之王明洪無誤,並以聲請人僅係變老、變胖,外貌 一眼可認為其弟王明洪,甚且連說話之聲音亦與以前相同, 經辨認在場之聲請人確為王明洪等語。是此,聲請人之主張 堪信為真實。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死亡宣告,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三、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克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姜國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