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補字第36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原告與債務人王森雄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
第519 條第1 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60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以外,尚餘500 元未
繳。茲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436 條第2 項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