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補字第35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淑琴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乃行使撤銷權目的之債權人,為使其
債權獲得清償,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
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
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
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此有最高法院民國97年4 月1 日97年度第
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然原告並未提出任何資料足供認
定上開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向本院陳報下列事項:⑴被
繼承人楊秀郎、楊葉安妹遺產總價額之相關資料(如遺產稅核定
通知書、遺產稅申報書等)、⑵被繼承人楊秀郎、楊葉安妹之除
戶謄本暨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⑶被繼承人楊秀郎
、楊葉安妹之全體繼承人有無聲請拋棄、限定繼承或陳報遺產清
冊等資料、⑷高雄市○○區○○段000000000 地號(權利範圍 1
分之1 )及其上同區段926 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
○街000 巷00號房屋(權利範圍1 分之1 ,下稱系爭房屋)之土
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暨異動索引、⑸查報系爭房屋之最近一年
度房屋課稅現值之相關資料或其現值證明,並說明被告楊淑琴之
應繼分,俾核定裁判費。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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