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09年度,335號
FSEV,109,鳳補,335,2020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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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補字第335號
原   告 高吉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昭淵 
被   告 郭瓊霞即昌鑫金屬工程行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郭瓊霞即昌鑫金屬工程
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06,40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9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原告並應提
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何一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 記 官 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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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吉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