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小字,109年度,436號
FSEV,109,鳳小,436,2020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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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鳳小字第436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柯珮珺 
      郭岱矗 
      孫志賢 
上一人
複代理人  高博宏  住同上
被   告 顏采緹(原名顏珮存)
           住高雄市○○區○○路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28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陸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九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六十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 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到場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在民國107 年2 月15日騎乘機車行經高雄市○ ○區○○路0 號時未注意車前狀況且呼氣酒精濃度0.64,不 慎撞擊原告承保之AGB-9702號車輛( 下稱系爭車輛) ,維修 費新臺幣( 下同) 15,700元,原告已賠付等情,有高雄市警 察局交通大隊109 年2 月15日函覆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談話紀錄表等件為證,堪認上開主張屬實。本件系爭車輛 103 年6 月出廠,事故發生時已使用3 年9 月,折舊後零件 費用為3,638 元,加計工資烤漆6,000 元,合計9,638 元。 故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原告9,638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即109 年3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 利息為有理由。逾此範圍之請求無理由,不應准許。三、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就原告勝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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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