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簡字,108年度,685號
FSEV,108,鳳簡,685,202006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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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簡字第685號
原   告 楊麗嬌 
訴訟代理人 李錦柱 
      李欣倫 
被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繼茂 
訴訟代理人 游新羽 
      馮長毅 
      吳小燕律師
      許宏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 )500,000 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因訴之變更 、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 條第 1 項及第2 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 ,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第43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 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面積0.71平方公尺之電 箱拆除騰空返還占用土地予原告。嗣於本院審理中原告追加 請求被告拆除系爭土地地下纜線,並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應核定為835,912 元。是本件已逾500,000 元,兩造前未合 意行簡易程序,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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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