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委任報酬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簡字,108年度,485號
FSEV,108,鳳簡,485,202006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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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簡字第485號
上 訴 人 黃榆喬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並
  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
  證據,另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加徵裁判費10分之5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4
  1 條第1 項第4 款、第2 項、第77條之16第1 項分別定有明
  文。又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
  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
  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
  用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孫碧蓮間給付委任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9 年5 月8 日本院108 年度鳳簡字第485 號判決提起
  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又本
  件上訴人提出之民事上訴狀,並未載明上訴理由,茲依上開
  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第二審裁
  判費1,500 元及補正上訴理由,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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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