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78號
原 告 中環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曾弘義
訴訟代理人 許乃丹 律師
複代理人 蔡宛庭 律師
被 告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高雄國際航空站
代 表 人 傅耀南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 律師
程學鵬
李國璋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1號民事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之裁判,除前項情形外,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 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 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 第177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參與被告所辦理「105至110年度高雄國際機場航空噪 音監測系統執行操作暨維護計畫」採購案(下稱系爭採購案 ),因不服被告以民國106年4月20日高航字第1065001789號 函(下稱原處分),通知其有行為時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 項第4款及第12款之情形,擬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乃向被 告提出異議,經被告以106年5月18日高航字第1065002406號 函之異議處理結果維持原決定。原告仍不服,提出申訴,經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7年9月21日訴0000000號採購申訴 審議判斷:「關於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部分 ,原異議處理結果撤銷;至於請求撤銷原處分部分,申訴不 受理。關於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規定部分,申訴 駁回。」原告對申訴駁回部分仍未甘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 訟。
三、經查,本件被告係以原告有符合行為時政府採購法第101條 第1項第12款因可歸責於廠商,致解除或終止系爭採購契約 ,通知原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原告循序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原告就系爭採購案,另以107年10月4日起訴狀向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提起民事訴訟,主張其已依約履 行,並無可歸責原告之違約事由存在,原告得終止契約,則 系爭採購契約是否有可歸責原告事由,何人得終止契約,涉 及民事法律關係之判斷。另被告在該案答辯,係以原告噪音 計及麥克風未經檢定合格、飛航雷達軌跡顯示系統未依約遵 期完成、雷達軌跡蒐集率及雷達軌跡採算率未達成契約要求 、數據資料漏未蒐集,且未依高雄市政府環保局審查意見完 成監測報告之修正等由,爭執原告並未依約完成工作項目等 語,現由高雄地院以108年度重訴字第31號民事訴訟事件審 理中,有原告民事起訴狀、被告民事答辯狀(本院卷四第9 至18頁、第144至158頁)附卷可佐,爭點亦與本案相同。是 上開民事爭訟牽涉本件行政訴訟之裁判,爰依行政訴訟法第 177條第2項規定,裁定本件於另案民事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 訴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孫 國 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 玫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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