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金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9年度,934號
KSEV,109,雄補,934,2020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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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934號
原   告 交通部鐵道局南部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謝立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13,7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 條第2 項、第249 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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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